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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淫秽出版物舒城一80后男子领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0-02-27 19:02:23 阅读: 来源:电阻器厂家

讯 舒城县一80后男子贩卖淫秽出版物,6月12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非法出版物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华某某在其开办的书店内,贩卖淫秽出版物等违法违禁书籍。2014年11月8日舒城县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在其店内及仓库查获淫秽书籍2846本。后将该案移交至舒城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处理,民警接报案后于同日将被告人华某某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受案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华某某辩称,其在一些倒闭的书店里和废品收购站里购买的书,准备开书店用,进书时记不清进了多少,还没有卖就被查了,执法人员清点时其不在现场,不知道被查书籍的具体数。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执法人员在查封、扣押书刊没有会同见证人和书刊持有人华某某进行现场查点,查封扣押通知书及查封扣押物品清单均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由见证人和被查人签名或者盖章,本案证据存在重大程序违法问题,故被告人华某某无罪。

舒城县法院认为:被告人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华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指认被查现场照片、被查获出版物照片与相关鉴定意见及鉴定通知书等书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执法单位从被告人华某某经营的书店中提取的2846册出版物,经相关鉴定部门鉴定属于淫秽色情类非法出版物,其对该鉴定结论及数量予以确认,其已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辩护人此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采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被告人华某某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物2846册,已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被告人华某某系初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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