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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欣物业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十万元

发布时间:2021-01-08 18:19:15 阅读: 来源:电阻器厂家

千龙网北京5月17日讯 据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消息,5月15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违反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条例,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2月22日对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调查时发现,该单位东宿舍1号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为24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为328毫克/立方米,均超过了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中附录A表A.1中规定的2007年9月1日后建设的工业锅炉排放限值(二氧化硫2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150毫克/立方米)。

北京首欣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治理达标,处十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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