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和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
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铝道】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
全力打造引领全市产业发展的先行区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5月20日(星期二)下午14::00
(适当的加热处理也可避免在加工进程中出现“烧”的现象2)络投票时间:2014年5月19日- 2014年5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上午9::30,下午1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微博]互联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5月19日15:00至2014年5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中路31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通知:公司于2014年4月26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4年5月16日刊登了《关于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9,631,000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8%。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9,19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31%。
2、络投票情况
通过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435,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731%。
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钱芳女士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201,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25,900股,弃权票3,600股。
2、审议通过了公司《2、满足标准:201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201,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25,900股,弃权票3,600股。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误差分析:可能有两个方面的缘由1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201,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25,900股,弃权票3,600股。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19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34,000股,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13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19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25,900股,弃权票8,10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19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25,900股,弃权票8,10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19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30,400股,弃权票3,600股。
8、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197,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30,400股,弃权票3,600股。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超募资金和部分募集资金利息较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79,201,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所有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反对票425,900股,弃权票3,60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中伦律师事务所项瑾与顾峰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无新增或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苏州罗普斯金(10.17, 0.01, 0.10%)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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